画我,你怕了吗?——中南空管局气象中心开展“323”气象日知识竞赛
除了党章以及党的组织制度之外,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大多分布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 政治报告、中共中央的政治决议或指示、领导人的讲话之中。
人们一般 会将一个行动产生的原因归结于内部状态或外部因素。例如,行为 人诈骗数额巨大财物,被害人因此而自杀身亡的,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只能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将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一,引起自杀结果的行为本身必须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A 的行为与B 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且 A 具有未必的故意,如果认为 A的行为完全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必须处罚 A。所以,对缓和的结果归属现象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对部分情形予以维持,对部分情形予以限制。再如,在许多情况下,自杀是由于对自杀者的呼救声作出无计可施、无可奈何的反应而引起的,所以,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自杀的,应当肯定缓和的结果归属。如果将《刑法》第 257 条第 2 款规定的内容作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明显不当。
这在民主社会里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这段话说明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原因。但是,按照风险实现理论,石锦林的违规操作行为给机车的安全带来了风险,而田文柱和董汝福对操作规范的违反则是上述风险得以实现的具体途径。
[49] 其三,在法理依据上,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介入因素是否罕见能够成为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的标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其主张以事实性的因素作为规范判断的标准,因而无法顺利地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跳跃。如此一来,该说便在很大程度上用原因说架空了或者说替换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内核。由此可以看出,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介入因素是否罕见时所得出的结论,与其说是严格按照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所得出的判断结论,毋宁说是根据最终结论的妥当性而反向推导出来的结论。
但是,以概率的大小作为相当性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不无疑问。(二)对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评析 根据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无论是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还是在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时,都离不开禁止风险这个规范性概念。
[11]也就是说,相当性就是指因果流程发生的概率达到一定的水平。总之,在考察对象上,相当因果关系说经历了从只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到既考察行为相当性又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转变过程。正如日本学者松原芳博所言,广义的相当性(即行为相当性——引者注)为行为的实行行为性奠定基础。而且,理论上普遍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二者在方法和立场上存在继受关系。
[70]因此,陈世豪的死亡结果不是对禁止风险的实现,不具有可归责性。综上所析,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将行为相当性的判断纳入到因果关系相当性的判断之中,确有其必要性。一方面,在符合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场合,未必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不同的国家占据着不同的理论地位。
而主观说则过分限缩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并且会变相鼓励行为人怠于注意相关的信息。[6]然而,近十年来,随着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很多原本支持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我国学者转而支持客观归责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从最初的概率论经由经验论最终发展到规范论,是一个理论自然发展的过程。其中,有的风险是行为人的行为带来的,有的风险是由介入因素带来的。
但是,在因果关系发生偏离的场合,仍然有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的余地。[51]但在本文看来,这种观点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刑法理论受到了科学主义思想的深远影响。[77]这些现象都不能构成对上述分类的批评。而客观归责理论则完全没有这种理论包袱。按照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便不得不认为,杰克的行为与盖勃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杰克需要为盖勃的死亡结果负责。
例如,在石锦林、田文柱重大责任事故案中,石锦林(机车驾驶员)、田文柱(装煤队队长)、董汝福(值班员,因事故死亡)三人各自都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且,三人的违章行为环环相扣,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正如冯·克里斯自己承认的那样,虽然实务上要获得个案间大致一致的结论并非不可能,但一个固定的规则是不可求的。
另外,在行为人的行为带来了多重风险的场合,不同于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流程做笼统、整体的考察,为了判断结果是否实现了禁止风险,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会对这些风险做逐一的分析和评价,从而能够提升判断的精确性。在本案中,对于乙在乘坐救护车去医院的路上遭遇车祸这一介入因素,行为人甲早有预见,因而该介入因素并非罕见。
[55]其理论依据在于,禁止风险的反面是行为规范,而每一项行为规范都会向国民提出一项客观注意义务。判断行为有无相当性,就是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包含了通常能够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风险。
在判断行为相当性时,采用事前视角中的折衷说。该学说主张,判断因果流程有无相当性,不仅需要考察介入因素是否罕见,而且还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因素对结果的贡献程度。运用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根据考察对象和判断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冯·克里斯举过一个例子:一个马车夫因为不小心打瞌睡走错路而碰上闪电,马车所载的乘客因而被雷击毙。
借助于相当性的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将偶然的、罕见的因果流程排除于原因之外。其一,在客观风险(对风险的实证统计结果)与主观风险(国民对风险的主观感知)不一致的场合[42],行为风险中的风险到底是指客观风险还是指主观风险?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会陷入一种两难的困境。
通过采用规范性的判断标准,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成功地克服了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所陷入的无法实现从事实到规范的跳跃的困境。[33]这种观点对我国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最后需要重申的是,将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是本文运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方法,根据考察对象和判断标准的不同,按照理论自身的逻辑对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分类的结果。他指出,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为特定的结果负责,不仅需要考察因果流程相当性(狭义的相当性),而且还需要考察行为相当性(广义的相当性)。
[45] 再来看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因果流程相当性的判断。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之所以将禁止风险具体化为客观注意义务,是为了给行为相当性的判断提供一个相对具体的标准。实际上,上文已述,在因果关系发生偏离(即不符合定型性要求)的情况,仍然有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行为的余地。例如,在上文所举的赠车案中,甲女向其丈夫乙赠送小轿车的行为客观上给乙的人身安全带来了较高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属于日常生活中的风险,不属于禁止风险,因而甲女的行为没有相当性。
[16]在本案中,由于盖勃平日里树敌很多,他在医院被谋杀的概率很高。据此,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会认为,甲的行为具有相当性,构成故意杀人的既遂。
根据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判断因果流程相当性之前,需要判断行为相当性。为此,条件说需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在某个特定的因果流程中是否发挥了作用。
在有些案件中,结果虽然实现了禁止风险,但是防止该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刑法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之所在。在载着乙去往医院的途中,救护车被一辆由肇事司机丁违章驾驶的汽车撞翻,乙当场死亡(以下简称救护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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